走私案件中“明知”的司法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以H省某公司走私废物案为例
时间: 2024-05-06 10:13:32 | 作者: 企鹅电竞直播电视版
产品特点
p某某为外籍人员且未在国内注册企业,不具有申报进口货物的主体资格。p某某与H省某公司h某某、天津某公司l某某取得联系,三人商定将该贸易形式表现为天津某公司委托H省某公司进口“铁矿”,并由天津某公司代p某某向H省某公司支付定金并在国内代销。2019年8月16日,H省某公司在p某某的指使下与外商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之后,几船货物到港,天津某公司对货物进行采样检验,向H省某公司提出货物存在品质问题,H省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达成一致意见,即天津某公司正式向H省某公司提出“拒收货物”,并由国际贸易合同主体H省某公司向外商主张权利。
在2020年1月7日后,面对外商拒绝停止发货、信用证已没办法阻止外商承兑的局面,h某某拒绝企业内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货物实际属性的建议,继续以“铁矿粉”作为品名向海关申报进口。2020年4月30日,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认定H省某公司于2020年3月12 日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货物“铁矿粉”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硫酸渣”。之后,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鉴别报告》,将上述7票货物中的4票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态废料。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对H省某公司、h某某等不起诉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2002年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可见,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性质具有明确认知,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侵害了国家的外贸管理制度。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意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的可能性,那么就不能认定其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也要对自己走私的犯罪对象及走私所采取的犯罪手段具有明确认识。如果行为人不知其所携带的是走私物品,或者对其行为手段不具有主观认识,也不能认定其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意志因素是指走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或者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所具有的心理态度。所谓“希望”,即积极追求这一结果实现。所谓“放任”,是指有意放纵这一结果发生。
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除了采用证据证明的方式外,还适用主观明知推定这一手段。《2002年意见》第5条第2款:“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所谓“应当知道”即由推定得出,行为人虽然并不确定其通关时所携带的物品是走私物品,但根据交付人的举止、给付的报酬等客观情况分析,其完全有理由怀疑甚至意识到其所携带的“可能”是走私物品。
推定走私犯罪“明知”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有一定基础事实的存在。用来推定的基础事实可分为五类:一是违反基本监督管理要求的事实;二是明显违背商业惯例的事实;三是逃避执法检查的事实;四是特定行为模式,如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五是特定个人背景、经历。第二个要素是根据得证的基础事实,结合常情、常理、常识等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推导出行为人具有走私“明知”的推定事实。第三个要素是对推定出来的走私“明知”,允许行为人做到合理解释或者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辩驳,如果查实反证存在,则推定“明知”不成立,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犯的原则,予以出罪。本文所述H省某公司之辩护重点,即采用这一策略,综合案件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论证嫌疑犯对于走私行为没有主观故意。
《2002年意见》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的情形下,虽对其走私的对象认识不明确,但是不影响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认识模糊,实际对象没有超出其认识范围而在其认识之中。走私犯罪概括故意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完全概括故意型走私,即行为人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且无论走私何种货物都未超出其主观故意,但对具体走私对象认识模糊;二是部分概括故意型走私,即行为人具有走私某一类型货物的主观故意,但在该种类之下具体是何种货物在所不问,或者认识模糊。
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在认识上出现错误,而非认识模糊,实际行为对象超出其认识范围而在其认识之外。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能否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需要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根本原则作具体分析。对象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可大致分为具体的认识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的对象与实际实施的对象虽然不一致,但具有相同属性,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对象认识错误,在此情形下不影响行为定性。抽象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中所发生的事实分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根据实际对象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辩护重点在于论证主观上嫌疑犯H省某公司没有犯走私废物罪之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某公司没有实施任何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最终在法益上也没有对国内的环境能够造成实质性侵害。
首先,H省某公司并不实际知晓货物真实属性。H省某公司始终以代理进口的商业模式进行运作,作为买方,H省某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对于铁矿粉的质量及规格标准做了详细约定,各成分比例要求都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该商业活动合理合法,能够佐证公司并不知晓货物的固态废料属性。其次,H省某公司并无知晓货物真实属性的可能。即使是具备专业鉴别技能的海关部门,也无法以肉眼观察方式区别正常铁矿石与固态废料,仍需要通过检验测试化验予以确定。H省某公司作为外贸代理公司,并不具备辨别涉案货物属于矿石还是固态废料的专业能力,在权威检验测试机构、口岸监管部门均未质疑货物属性的情况下,要求其质疑前述机构的结论并准确鉴定货物属性,未免过于强人所难。最后,H省某公司并未希望或放任风险发生。作为省级重点外贸供应链示范企业,为H省外贸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绝对没必要违反法律规定铤而走险。同时,H省某公司对于潜在风险制定并落实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希望杜绝相关风险发生。
综上,H省某公司不知晓、也不可能知晓货物的真实属性,同时作为大型国有外贸代理企业,主观上希望杜绝风险发生,客观上制定并落实了防范措施。无论是考察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都不应认定H省某公司具备实施走私废物犯罪的主观故意。
H省某公司根据在业务操作的流程中,未进行也未指使或委托他人对检测证书、原产地证明、提单、发票做任何变动和修改。公司从始至终遵守口岸海关的通关指令,不存在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且涉案货物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部分货物成分甚至满足一等品或优等品的要求,可用于钢铁行业。案件发生后,H省某公司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组织并且开展与原卖家及第三方买家的多轮谈判,积极地推进涉案废物的退运工作,并在2021年完成了全部的退运工作,在实质上并未对环境能够造成污染。
综合以上事实,H省某公司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对于货物属性把关不严,被相关人员利用,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责任。但公司在本案中仅作为进口代理方,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并不知晓涉案货物为固态废料,主观上无走私主观故意,客观上无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案发后,公司也在积极筹备涉案货物退运事宜,并未对环境能够造成实质损害。综合以上事实,H省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该案,并于同日立案侦查。该案历经20个月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并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对H省某公司、h某某等六人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英超悲喜夜:利物浦4-2热刺,切尔西5-0超越曼联,维拉0-1仍排第4
挺着6个月大肚子来武汉上课,边坐月子边改稿,她用四年完成出书梦,靠什么坚持下来?
魅族 20 Classic 手机闪存规格由 UFS 4.0 调整为 UFS 3.1
vivo X100 Ultra登陆官方商城 5月13日发布 设计很有高级感
工程案例
相关设备